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桂阳县法院执行局通过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倒逼其三日内主动交纳了案件全部标的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6442元。
今年8月1日,原告王某与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胡某支付王某欠款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多次向胡某催讨,但胡某不接电话或称人在外地,不履行案件义务。王某无奈,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胡某送达了执行方面的法律文书,并且进行了电话联系,告知了案件相关情况,督促尽快履行义务。但胡某坚称自己在外地,回来之后再处理,至于回来的确定日期却并不告知。执行法官明显感觉胡某不愿直面问题,不愿履行案件义务。
与此同时,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胡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经查,胡某名下的某个银行账户只有一千余元,其他银行账户有少许余额。经对该账户的明细进行调查后,执行法官了解到该账户每月都有数额相当的金额进出,存入和扣划的时间以及金额都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执行法官果断裁定,冻结该账户。
两天后,胡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称愿意全部履行案件,请求执行法官务必解除其贷款账户的冻结。原来,胡某的账户金额是是每月归还贷款的钱,如不如期还贷,将构成合同违约。胡某考虑到目前案件标的款不多,如不履行案件义务,账户被冻结,将会受到更大损失。权衡利弊之下便于第二日向法院履行了全部案款及迟延履行金、案件执行费。至此,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