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民情下的执行难-j9九游国际真人

浅谈基层民情下的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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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定桥  发布时间:2016-10-28 10:22:22 字号: | |

在竭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执行难依然是社会社会管理当中的一大难题,很具有社会社情特色,但社会特色的社情又为执行难埋下了伏笔,让执行工作的推进遇到重重阻力。本文以社情民意心理和司法实践操作为视角浅谈我国诉讼之后的执行难缘何生成。 在我国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两千年来很多封建传统思想仍然在延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固定生产关系仍夹杂着传统的思维,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以及物联网带来的法治、民主和网络舆论也正在强烈地冲击旧有的思维定势,个体矛盾纠纷呈爆发之势。诉讼之后的执行工作在法与情理、法与习俗、法与普众心理的胶着斗争中艰难地开展。在我国当今社情民意心理和司法实践操作中,执行难难在以下多个方面。

一、村规、民约等地方习俗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合法但情理难容,导致执行难。

我国的法律体制是大陆法系,采用成文法。所谓的法制出自于顶层设计,虽经广泛征求意见,但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博大精深与法制的滞后性导致法律法规往往与地方习俗、与村规民约甚至与道德情感不一致。比如:在一些列的婚约财产纠纷中,根据当地婚姻习俗,女方因与男方订婚后同居生活而得到男方一部分财产,然而最终因婚约没有终成眷属而导致返还婚约财产。而在现实中,尤其在偏僻落后地区,女方同居之后而被抛弃所遭受的心理打击和承受的社会舆论和亲情压力很大,还要返还男方因订婚而交付的婚约财产。在执行过程,女方及其家属往往会因为违反婚姻习俗而感到愤怒,自然会拒绝自动履行,抵制法院的执行,强制执行有可能还会产生冲突,执行难由此产生。

二、社会传统思想心态上的不正确的面子观、感情观、关系观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产生抵触情绪,导致执行难。

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社会心理意识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输了官司心里不服气,总认为自己没关系,对方当事人拉了关系才赢得官司,深信“朝廷有官好办事”,没有放正自己的心态,没有从公正的立场去看待案件的本来面目,导致从心理上没有息诉服判,自然导致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产生抵触情绪。也有些认为输了官司没面子,总想托亲朋好友迟滞法院的执行行为以换回自己的颜面,法院执行法官也存在照顾面子、照顾亲朋好友的感情而让执行行为效率降低,执行的力度被人为的降低,自然导致执行难。当法与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权是否会压制法,当法与情感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又是否会让渡情感,所以,执法者只有做到秉公执法、刚正不阿,法不容情,才能真正做到法为人民所用。

三、社会民众传统思维意识重实体、轻程序,导致执行难。

社会民众传统思维意识重实体、轻程序,不擅于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导致败诉,比如,民间借贷一些列纠纷案件,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交情甚好的亲友之间,很多人借钱时打了借条,而还钱后没有收回借条或者打收条,以为是朋友之间不会坑自己,然而,日久之后,时间冲淡了记忆,对方以借条起诉,自己由于没有反驳证据而败诉。最终法院执行,败诉方当事人为捍卫自己内心的正当权益不惜以自己的身体甚至生命抵制法律判决的执行。自然导致执行难。民事纠纷中还有很多当事人,由于轻视程序,忽视举证,以及对判决的结果的严肃性估计不足,等到最后执行的时候到处找理由辩驳、抵制甚至抗拒法律,但为时已晚,但很多当事人还想做最后一搏。执行也往往因此而陷于拉锯战,自然导致执行难。

四、社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随意抗拒法律,导致增加执行难度。

在实际执行行动中,很多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面对法院的执行,认为法院执行强制力量小,奈何不了他,视法律为儿戏,总认为自己没有杀人放火,一点民事纠纷事情闹不大,坐不了牢,不履行判决没有什么大事。有些甚至做出过激行为来抵制法院的执行,以此来增加法院的执行难度。

五、有些被执行人谙熟法院执行措施,通过转移财产以规避法院的执行,财产线索难找导致执行难。

有些被执行人虚设空壳公司规避法院执行、一些家族企业公司财务混乱、股东恶意转帐套空、转移公司财产规避法院的执行,有些被执行人将自己的不动产和银行存款恶意登记在他人名下,导致法院正常的财产查询功能不能发挥凑效。由此产生执行难。

六、被执行人行踪不定,抓人难,导致执行难。

有些被执行人在法院正常上班的时间里从不回家,手机号码变换不定,工作岗位变换不停,以“躲猫猫”的形式让法院的强制执行无从下手来达到逃避法院执行的目的,由于法院执行工作职能目前尚无网上追逃和电话跟踪定位的功能,对于此种情况往往无从下手,从而导致执行难。

七、被执行人财产处置难导致执行难。

有关执行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不能处置,就算变通处置,以大换小,卖大的住房换小的住房来达到执行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小住房如何来购买、如何来确定,均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况且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拍卖,特别是住房,由于搬迁难,或者担心购买后怕惹麻烦、怕报复,法院对被执行人个人住房的司法拍卖往往最终无人问津,特别在乡镇、农村。被执行人财产处置难最终导致执行难。另外,被执行人的住房保障是人权的内容之一,但由于没有引进公权利,没有引进社会管理总体规划内,比如通过廉租房或者社会救助的形式加以保障,导致法院无形中将被执行人的住房保障通过转嫁申请人来实现,此成本通过申请人执行人放弃部分执行权益由申请人来承担,当前的社会管理的体制,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体制性原因。

八、被执行人严重的诚信缺失,逐步演变成“老赖”,导致执行难。

有些被执行人不讲诚信,有钱不还,有履行能力也不主动履行。有些被执行人负案在身,债台高筑但仍然高消费不误,有些被执行人开小车,但车子不登记自己名下,住舒适房屋,但不登记在自己名下,钱包里的银行卡有存款,但银行卡是别人的名字。面对执行法官的执行一看二拖三耍赖,凡此种种现象,都给执行工作的效率带来影响,要加以打击,难度也很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失信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对执行失信人员纳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对促进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大有裨益。

导致执行难的因素自然还有很多,但我们应始终树立起社会主治法治理念。有法谚:良法得到普遍的遵循乃实现法治。因此,要实现法治社会除了良法以外,还要普遍的遵循。没有执行,就等于没有法律,再是良法亦是摆设。然而,良法要得到普遍的遵循却需要一段漫长的时期,也需要很多的具体的约束措施和法律强制手段,加大违法成本,增加违法风险,以尽量减少执行的阻力,确保实现胜诉人的合法权益,加速法治的良性循环,以尽早实现法治。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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