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52号
罪犯蒲万民,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柘城县人,住河南省柘城县牛城乡杨庄村委蒲庄村二组83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5)益法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蒲万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3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湘刑终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2019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79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蒲万民,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违规1次,评优2次:2020年8月未按要求操作导致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扣20分并严管30天,2021、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毒品再犯,分监区于2023年8月11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9个月呈报。截止2023年06月表扬8次,并余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万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蒲万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