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 电话 | |||||||
住址 | |||||||||
终审 案号 | 终审 法院 | 终审判决时间 | |||||||
告知 | 1.为便于受送达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受送达人应该向人民法院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 ||||||||
送达 地址 送达 方式 | 受送达人 | 姓名或名称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送达地址 | |||||||||
是否接受 | □是 □否 | 接收电子送达的 手机号码 | |||||||
委托代理人 | 姓名 | 服务处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送达地址 | |||||||||
是否接受 | □是 □否 | 接收电子送达的 手机号码 | |||||||
受送达人或委托代理人确认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书面通知法院。 | ||||||||
是否同意调解 | 是( ) 否( ) | ||||||||
备注 | |||||||||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2、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除外。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点击阅读电子诉讼文书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
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等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推送信息。受送达人依据推送信息提示签收电子诉讼文书。
六、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其准确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七、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八、法律后果极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