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一头连着百业兴衰,一头连着万家灯火。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抓紧抓实抓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最高法院在《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中指出,要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稳定就业大局。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事关劳动者权益保障和企业生存发展,事关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稳定就业大局的内在要求和重要职责。今天新闻通气会的主题,就是通报近五年湖南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同时结合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向广大用工企业和劳动者提几点建议,并发布十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一、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
五年来,全省三级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08926件,审结109629件,结收比达100.64%,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全省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从2018年的17862件增长到2022年的25961件,案件数量增长了45.34%。二是案由相对集中,诉求复杂多样。我省劳动争议类型主要以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确认劳动关系几类为主,案件数量占比超过了90%。糅合多种诉求的复合型案件较多,当事人往往在一个案件中提出数种诉讼请求。三是案件分布不均。我省长沙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最多,占全省案件总数的四成。其次是株洲和怀化,分别占比8.88%和5.3%。其他地区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且差异不大。四是调撤案件超三成。近五年全省法院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以调解或撤诉方式处理的案件共有38469件,总体调撤率为35.09%。五是简易程序适用率高,审理周期大幅缩短。我省劳动争议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率为81.5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2.13%,远高于同期其他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从2018年的94.92天缩短到2022年的58.35天。七是涉新业态案件不断出现。近五年,我省法院共受理新业态领域劳动争议案件594件,主要分布于外卖配送、网约车、网络直播行业。
二、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主要做法
近年来,湖南三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主动适应劳动关系领域的新形势、新特点,不断加强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深入开展劳动争议调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为我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强化理念,坚持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双重保护”
湖南法院始终坚持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司法理念,在保证社会公平秩序基础上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平衡。近年来,全省法院陆续开展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湘薪湘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湘执利剑等多个审判执行专项行动,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一致性出发,通过多元解纷,“活封”“活扣”,减免缓诉讼费用等措施,最大限度缓解劳资之间的矛盾与对立情绪,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优化配置,提升专业审判能力
省法院先后制定出台《劳动合同纠纷裁判指引》《关于做好困难(特殊)群体人员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追缴工作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逐一解答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疑难复杂问题,有效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全省各级法院均确定了负责审理和指导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庭,长沙、常德、益阳、怀化等地中院设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团队,长沙、湘潭等地法院还根据当地劳动争议多发的实际,在部分地区设立了劳动争议专业人民法庭,通过选派业务能力过硬、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相对固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岳阳、郴州、张家界等地法院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势,依靠人社、工会等部门在化解劳动争议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积极选任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促进优势互补。
(三)协调联动,完善多元解纷体系
2021年,省法院与人社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构建“人社 工会”裁调衔接机制和“法院 工会”诉调衔接机制,完善“法院 人社”诉裁衔接机制,推动劳动争议多种渠道快速化解,降低成诉率,有效遏制了前几年案件高速增长的态势,劳动争议案件增速明显放缓。长沙两级法院推行承办法官、审判长、主管副庭长、庭长、主管副院长五级调解制度,构建劳动争议案件的全员调解机制。株洲法院坚持构建多元解纷“一盘棋”,针对劳动争议等特定行业建立诉源治理工作站37个,引入社会力量,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专业化、行业化、市场化。常德、娄底、岳阳法院联合与当地总工会,建立企业、职工、社会治理综合调解平台,健全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常态机制,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格局。
(四)繁简分流,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涉及民生,尤其是部分欠薪、工伤赔付案件,与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为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效率,减少劳动者维权时间,我省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大力推行繁简分流机制,通过组建速裁团队和精审团队,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五年来案件审理周期大幅缩短38%。优先适用简易程序,鼓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五年来,全省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从2018年的62.70%大幅提高到了去年的83.64%,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也提高了0.3个百分点,帮助企业和劳动者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
(五)深化交流,凝聚裁审衔接解纷合力
近年来,省法院与人社等部门依托劳动争议裁审衔接联席会议机制,通过举行不定期座谈、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业务交流,不断完善案件互评、难题共商、规则一致、共同发布典型案例及共同培训机制。2018年以来,共同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多个文件,共同发布典型案例20余个。常德中院与当地人社局建立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六联动工作机制”,有效提升相关案件处理质效。娄底中院与当地劳动仲裁委对裁审过程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并形成相应的会议纪要。株洲、郴州等地法院,针对群体性劳动争议等特殊、敏感案件,同当地人社部门建立了应急协同处理机制,扩大了工作衔接覆盖面。
(六)拓展职能,营造和谐劳动关系良好氛围
我省法院不断拓展审判职能,通过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郴州、娄底、湘西等地针对工矿企业工伤案件频发的情况,加强与媒体联络,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宣讲劳动法律法规。长沙、衡阳、湘潭等地针对一些私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多的情况,以案说法,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法律培训,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提高用工规范化程度,减少和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常德、永州、邵阳等地法院针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频发的情况,多次向用工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
三、劳动争议审判形势与风险分析
从近五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来看,我省劳动关系领域形势整体较为平稳,但一方面,受国际局势和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企业欠薪、裁员的情形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出现大幅增长。另一方面,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迅猛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培育,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业态发展带动社会分工细化和融合,带来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保护等新问题。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工企业管理能力不足导致诉讼和败诉风险
一是部分企业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机制。近年来,随着用工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大部分用工企业已经建立内部用工管理制度。但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因为用工规模较小,出于节约用工成本的考虑,在员工入职、离职登记,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以及考勤和员工管理方面缺乏相应制度,也未对相关材料、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导致劳动争议发生时无法提供员工入职时间、工资水平、加班时间、离职原因等关键事实证据,不得不承担诸如补发未足额支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方面的败诉风险,从而付出更高的用工成本。这一现象在建筑、货物运输等行业尤为明显,这些行业“三包一挂”等不规范用工情况较多,在劳动关系确认、用工主体责任认定等方面容易发生纠纷。
二是部分企业对管理程序重视不够。司法实践反映出,一定比例的用工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协商、公示程序;部分用工企业在对员工进行处罚时,未按照其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处罚措施、处罚程序进行,既未告知处罚依据,也未交由劳动者签名确认;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听取工会意见,导致在原本可以合法解除的情况下,因无法提供劳动者违纪的证据或程序欠缺而被判令支付赔偿金。
三是部分企业忽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部分用工企业将购买社会保险的费用以社保补贴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与劳动者协商,引导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用工企业可能面临赔偿劳动者未购买社会保险的损失的法律风险;部分用工企业忽略了法律规定的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义务,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
(二)劳动者法律常识欠缺导致维权失败风险
一是证据意识淡薄。从近几年劳动者败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绝大部分原因都是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比如,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部分劳动者虽然事实上与用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因未注意保留相关工作证、出入证、工作照片、工作服、工作记录等证据,导致在诉讼时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本事实都难以完成初步举证责任。部分劳动者对于一些自己难以取得的由行政部门掌握的证据,不知道主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部分劳动者对仲裁程序与一审诉讼程序的关系把握不准,在仲裁阶段举证证明但对方提出异议的事实,在诉讼阶段没有重新举证证明,造成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仲裁机构认定的事实存在偏差。
二是对自身行为后果缺乏预见性。部分劳动者过于随意签署各种文件,例如签收未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员工手册,或在自身并不认可的情况下签收工资条、考勤表,或随意签署自愿不购买社会保险的同意书、空白劳动合同、于己明显不利的离职协议书等。在发生争议时,通常又对自己的签名予以否认,或主张自己系在受胁迫或者不清楚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署。一方面,导致申请笔迹鉴定的诉讼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如果经鉴定确实是劳动者的签名,则会产生不利于劳动者的法律后果。
(三)“互联网 ”行业领域劳动争议风险逐渐显现
根据全国总工会今年公布的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从事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等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互联网平台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推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劳动管理模式,增加了劳动者就业和企业用工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也为传统行业用工带来了冲击,导致劳动争议风险的提升,具体表现在:
一是法律关系认定难。新就业形态行业的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往往以合作协议、提成协议、加盟协议等其他合同文本代替劳动合同,加上双方之间的隶属关系松散,劳动任务分配方式、薪酬制度、管理规范等用工模式比普通企业更具灵活性,并且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不固定,这些都导致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困难。
二是工资标准认定难。司法实践中,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业态劳动者来说,其与互联网平台之间通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相关工资标准,其从互联网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企业获得的劳动报酬标准基本是通过其完成的订单量或配送量来确定。这种新型的工资模式会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时面临举证不能等问题,同时也会给法院在认定新业态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时带来不便。
三是电子证据认定难。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提交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依托互联网。比如:新业态行业中很多关于劳动事实的认定需要依据电子邮件,以及微信、微博等即时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的认定需要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考勤、管理等事实的认定也需要依据用友、钉钉等应用程序数据,一方面这些证据大多数保存在用工企业的工作电脑或者系统内,劳动者在维权时难以获取;另一方面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认定,无法直接看出电子邮件的发送人、微信及支付宝帐号的具体使用人,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被篡改也难以认定。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做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劳动争议矛盾化解工作:
一是依法妥善处理重点领域劳动争议案件。继续坚持“双重保护”司法理念,妥善处理房地产等领域劳动争议以及新业态领域纠纷案件,支持企业与劳动者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二是继续推进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在内设机构改革的背景下,积极探索审判组织专业化与团队化相结合的办法,合理配置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力量,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提升审判质效。三是深入推进劳动争议多元解纷。全面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平台和组织建设。不断丰富劳动争议多元解纷的新途径新方法,将更多案件化解在诉前案外。四是努力营造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法治环境。通过裁判指引和法治宣传,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积极营造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法治环境。
同时,为了优化就业环境,构建更高水平的和谐劳动关系,向用工企业和劳动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用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做好风险防控。建议用工企业增强法律意识、管理意识和风险意识,仔细排查和整改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资台账、制定员工手册以及员工考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情况,建立合法规范的用工管理制度、劳动档案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增强自主预防化解纠纷能力。
二是建议劳动者强化自我保护,依法理性维权。可以利用碎片化时间,通过互联网媒体平台,学习劳动用工和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注意与用人单位订立规范的用工合同,收集、保存相关证据,遇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在自身权益受损时,要依法理性维权,不盲目跟风,不受人挑唆,尽量通过基层调解组织与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减少维权成本,避免增加自身维权的诉累。
各位媒体朋友,稳定就业大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人民法院和新闻媒体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接下来,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好司法职能,做精做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持续关注新业态领域发展,支持企业灵活用工,为服务稳就业大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