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杨先明、姚志勇、温保安制造毒品案——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先明,男,汉族,1973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姚志勇,男,土家族,1986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务工。
被告人温保安,男,汉族,1990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务工。
【犯罪事实】
2016年6月,丘双河(已判刑)纠集被告人杨先明、温保安以及多名同案被告人在黄小兵(已判刑)租赁的江西省永丰县佐龙乡一村民的养鸭厂内制造甲基苯丙胺共计300千克。同年8月,丘林华(已判刑)委托杨先明购买麻黄碱200千克,又纠集杨先明等多名同案被告人在黄小兵租赁的江西省永丰县坑田镇一村民的老屋内制造甲基苯丙胺120千克。
2016年7月底,被告人姚志勇在丘双河的指使下,在湖南省石门县选定新铺乡李某某家的老屋和磨市镇杨某某家的老屋作为制毒场地,并和同案被告人将制毒设备及原材料等物品运至制毒场地。8月25日,在丘双河的安排下,杨先明、温保安等人在江西省余干县黄金埠镇会合后,一起将麻黄碱运至石门县。8月27日,姚志勇带杨先明、温保安等人来到杨某某家老屋,并指使同案被告人在制毒现场附近望风。在杨先明组织指挥下,温保安等人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半成品熟麻黄碱。8月28日上午,温保安打电话让姚志勇将制造出来的熟麻黄碱及制毒设备运走,姚志勇和同案被告人将熟麻黄碱及制毒设备运至李某某家老屋,对熟麻黄碱进行晾晒,姚志勇还安排同案被告人处理杨某某家老屋内的垃圾。8月29日上午,姚志勇指使同案被告人驾车带杨先明等人到李某某家老屋安装调试制毒设施。8月30日中午,姚志勇将同案被告人送至李某某家老屋参与制造毒品,并于当晚生产出甲基苯丙胺。制毒过程中,杨先明等人负责操作反应釜这一制毒主要工序。9月1日晚23时许,姚志勇被抓获后带公安人员来到李某某家老屋,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26包128.7455千克,初次过滤脱水后的甲基苯丙胺淡黄色晶体物3.685千克;查获正处于结晶状态的甲基苯丙胺晶体、液体混合物78箱1783.9千克,其中固态晶体物351.83千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先明、姚志勇、温保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杨先明制造甲基苯丙胺904.2605千克,姚志勇制造甲基苯丙胺484.2605千克,温保安制造甲基苯丙胺784.2605千克,三人制造毒品的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杨先明、姚志勇、温保安均起主要作用,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先明、姚志勇、温保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杨先明、姚志勇、温保安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 被告人袁伟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运输毒品等,被告人曾继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运输毒品等案 ——操纵涉毒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基本情况】
被告人袁伟辉,男,汉族,1982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曾继礼,男,汉族,1970年4月出生,高中文化,农民。
【犯罪事实】
2004年,被告人曾继礼与曾继国(已死亡)等人在湖南省新化县维山乡芦家桥一带开设赌场,被告人袁伟辉等人在赌场看护,后袁伟辉与同案被告人段辉、袁波(均已判刑)等人混迹于新化县火车站和商贸城一带,逐步闯出恶名。2005年,袁伟辉为扩大资金来源,由同案被告人张新华(已判刑)提供毒资,购进毒品进行贩卖。2007年开始,袁伟辉一边在张新华的资助下,通过开设采石场、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并暴力追讨等方式,不断增强经济实力,一边纠集多名同案被告人扩充势力。2009年4月,袁伟辉纠集多名同案被告人携带砍刀与盘踞在新化县城的刘义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金马水泥厂附近对峙,将刘义柏一伙赶回新化县城,袁伟辉等人的恶名在新化县城周边更响。2010年,在曾继国的授意和安排下,袁伟辉纠集多名同案被告人进驻新化县城,袁伟辉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和扩展非法势力,实施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打架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后,袁伟辉不断纠集人员、购置砍刀等凶器,通过暴力、威胁手段追讨赌债,树立非法权威,社会影响不断扩大。2013年2月3日,团伙成员与新化县火车站附近的魅力四射酒吧的保安发生冲突时受伤,在曾继国的指示下,多名同案被告人持砍刀等凶器将酒吧的两名保安砍致轻伤,并砸毁酒吧部分设施,袁伟辉等人负责善后并资助同案被告人逃跑。由此,曾继国、袁伟辉团伙在当地树立了非法权威和强势地位,以曾继国、袁伟辉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形成。2013年5月,曾继国和袁伟辉开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14年5月,曾继国和袁伟辉认为毒品海洛因市场需求稳定,竞争小,利润大,遂安排同案被告人负责贩卖海洛因。2016年至2017年,为拓展毒品市场,曾继国、袁伟辉吸收多名吸毒人员为该组织贩卖毒品,曾继礼为该组织积极寻找货源并与其他组织成员共同贩卖毒品。2018年5月,袁伟辉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继礼等组织成员继续实施了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综上,曾断国、袁伟辉通过不断网罗手下人员,逐步形成以曾继国、袁伟辉为组织、领导者,以曾继礼等人为骨干成员,多名同案被告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贩卖毒品犯罪83起,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窝藏等违法犯罪69起。该组织通过实施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且基本控制了新化县城及周边乡镇的毒品、赌博等非法行业,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5年至2018年,袁伟辉个人或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共计贩卖海洛因8750克、甲基苯丙胺41893克(其中34500克系犯罪未遂)、甲基苯丙胺片剂43103粒。曾继礼为主或参与贩卖海洛因3647克、甲基苯丙胺33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00粒。
【裁判结果】
本案由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伟辉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维护组织非法利益,有组织地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袁伟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还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此外,袁伟辉还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被告人曾继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曾继礼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还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此外,曾继礼还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袁伟辉、曾继礼均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袁伟辉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袁伟辉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袁伟辉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发现本案漏罪,依法应当对其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曾继礼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袁伟辉、曾继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袁伟辉、曾继礼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三 被告人黄敦科贩卖毒品等案——“家族式”贩毒
【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敦科,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敦科伙同其兄黄敦彬(已判刑)在湖南省邵东县贩卖毒品。2018年7月12日上午,黄敦彬与李复元(另案处理)电话商定后,从黄敦科处拿到海洛因后驾车前往邵东县宋家塘梨园加油站地段,将1块海洛因交给李复元,李复元支付黄敦彬毒资现金8.8万元。之后,公安人员在湖南省邵阳市泰金宾馆附近李复元的租住房楼下抓获李复元,当场从李复元的黑色背包内查获1块海洛因,净重346.46克。
黄敦科贩卖毒品期间,其母卿满莲(已判刑)负责为其保管毒品和收取毒资。2018年10月21日,公安人员在邵东县城工业小区一租房内抓获黄敦科,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片剂4.12克、海洛因2.59克。随后公安人员在卿满莲位于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礼经村周家组19号的家中抓获卿满莲,从该房查获海洛因14.2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2克、甲基苯丙胺0.49克,咖啡因192.02克以及现金、电子秤等物品。次日中午,根据黄敦科与卿满莲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公安人员从卿满莲家鸡舍的砖墙里查获8块海洛因,共计净重2777.91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敦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海洛因等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敦科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突出的主犯,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敦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黄敦科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四 被告人贺小秋、彭学琴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基本情况】
被告人贺小秋,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
被告人彭学琴,女,哈尼族,1978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犯罪事实】
2015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贺小秋指使同案被告人先后8次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向被告人彭学琴购买甲基苯丙胺41千克。彭学琴经联系从上线处拿货,在完成交易后获取差价款共计5.9万元。毒品运回湖南省醴陵市后,贺小秋分别贩卖给他人。同年5月7日,贺小秋再次指使同案被告人在陆丰市甲西镇从彭学琴处购买毒品,彭学琴从上线处拿货,在完成交易后获取差价款1万元。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醴陵市汽车南站附近一加油站抓获同案被告人,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旅行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1包,共计10.3千克。随后,公安人员将驾车前来接取毒品的贺小秋等人抓获。贺小秋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多次电话和短信联系彭学琴。5月12日,公安人员在陆丰市甲子镇汽车站抓获彭学琴等人。
【裁判结果】
本案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小秋、彭学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贺小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且大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在共同毒品犯罪中系主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协助抓获上家的重大立功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彭学琴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且大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在共同毒品犯罪中系主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贺小秋、彭学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贺小秋、彭学琴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五 被告人刘佳贩卖毒品等案——累犯、数罪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佳,男,汉族,1990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居民。
【犯罪事实】
2018年1月起,被告人刘佳从云南毒贩处购买毒品予以贩卖,云南毒贩通过快递将毒品邮寄给刘佳。同年2月至3月29日,刘佳伙同同案被告人多次共计贩卖950克甲基苯丙胺、12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3560克氯胺酮。
同年4月9日,云南毒贩根据刘佳提供的收货地址和电话,自云南省通过德邦快递邮寄五个包裹给刘佳,并将上述包裹信息发至刘佳手机。刘佳欲将该批毒品贩卖给同案被告人,遂预先分别收取同案被告人39万元毒资。4月11日晚,昆明机场工作人员安检时发现上述五个快递包裹内有疑似毒品而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4月13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华远国际公寓1702房将作为收货人的刘佳抓获,当场从房内桌上查获12.7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公安人员当着刘佳的面对扣押的快递包裹进行拆封,查获包裹内共计5224.7克甲基苯丙胺、24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0384.98克氯胺酮。
2018年6月29日,刘佳与共同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第七监室的被害人陈维全因琐事发生口角。次日8时许,刘佳在监室门口斥责陈维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刘佳将陈维全摔倒在地,致使陈维全头部撞击地板受重伤。
【裁判结果】
本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佳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刘佳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刘佳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刘佳已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