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合法进货渠道的认定-j9九游国际真人

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合法进货渠道的认定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黎利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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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竞  发布时间:2016-11-25 17:35:48 字号: | |
  一、案情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黎利平。

  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为第1465385号“ ”的所有权人,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7日。被告黎利平系湖南省华容县马鞍新区锦和连锁超市的个体经营者,经营范围为:南杂、百货、副食、粮油等各种日用品。2014年10月13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员刘珊珊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闫宙宙及申请人的委托人代理人李凤研,于来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马鞍山路与茶花园路交叉口名称标识为“锦和连锁超市马鞍山店”,由李凤研购买了皮带1条,取得编号为243908的收据1张。随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购买的商品及取得的票据分别进行了拍照,共计拍摄照片4张,将所购商品装入袋中粘贴公证处封条封存后交申请人保管。2014年10月27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3852号公证书。本案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公证处封存的1条皮带进行了现场拆封,1条皮带售价50元,皮带头带有 图形,皮带尾部使用了七匹狼的图样以及拼音字样,与正品中 不一致,涉案皮带不是正品七匹狼皮带。被告为证明其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向法院提交了两个证据1、被告于2013年4月4日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购买的成交记录以及阿里巴巴发货方的产品介绍和截图。证据2、被告配偶十一月十一日在“天猫网”上购买七匹狼皮带的价格和成交记录。

  二、审理

  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构成侵权;2.如构成侵权,被告黎利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3.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为第1465385号“ + ”的所有权人,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7日。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黎利平经营的商店销售的皮带头带有 图形,皮带尾部使用了七匹狼的图样以及拼音字样,与正品中的 不一致,不是正品七匹狼皮带。被告黎利平销售的被诉侵权皮带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可以依法认定被诉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黎利平虽然辩称其销售的涉案皮带系从阿里巴巴网站所购买的正品皮带,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说明黎利平从阿里巴巴网站购进皮带,因时间相差较远不能证明其购买的皮带就是涉案皮带,且售货店并不是七匹狼指定的专营店,从交易价格来看也与正品七匹狼皮带相差较远,且未能提供销售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其系七匹狼正品销售商,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黎利平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黎利平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被告黎利平亦未提交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情况的证据。基于被告黎利平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符合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形。法院院根据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商誉、被告的主观恶意、经营规模大小确定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黎利平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仿冒“七匹狼”系列皮带;二、由被告黎利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三、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

  互联网时代,网上销售、购物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网上价格比实体店便宜的思维已成惯性。一些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规模不大,在销售其他商品的同时从网上购买一些品牌商品,从中赚取差价,但网络的虚拟性也加大了辨别真假的难度,零售商一旦购进假货并销售就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部分零售商认为自己是从正规网上购进的商品,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即使侵权也不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虽然会对入驻商家进行资质审核,对商品予以把关,但其监管力度毕竟有限,不能确保所有商品都是正品,零售商从网上进货应尽审查义务。法院一般会从主客观两方面考虑是否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一方面主观上为善意,即确实不知道是侵权产品。另一方面客观上,一是有合法的合同或者其他交易凭证,二是交易价格合理,三是合法的商业发票,四是完整的日常经营记录。因此,销售商即使从正规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货应从品牌商品的旗舰店购买,同时要求商家提供资质证明以及正规的发票和购物清单,如此才能证明有合法的进货渠道,防范侵权风险于未然。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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