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大多数都成了熟悉的陌生人。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是否有义务进行偿还?
芷江男子杨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3日,杨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好友张某借得人民币五万元,并出具借据,但未将此事告诉妻子黄某。2017年2月,杨某和黄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后该笔借款到期后,张某便分别找到男子杨某和女子黄某索要借款,杨某以无力偿还为由予以推诿,而女子黄某则以该借款属杨某个人债务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张某便将杨某与黄某两人一并告上法庭。2017年8月,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杨某、黄某(已离婚的夫妻)共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五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本案女子黄某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笔欠款系其前夫杨某与原告张某约定的个人债务,便不需要偿还履行还款义务。而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企图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