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笔者最近碰到一位“苦主”,他称其身份证被他人盗用,进行了机动车辆登记。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被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这引起了笔者对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思考。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登记车主应承担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在登记车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已经转让他人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车主因为疏于管理自己的身份证件,被他人用于购买机动车辆发生车祸而承担了本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登记车主不应承担责任。如果登记车主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身份证遗失,被他人盗用上的牌则可以据此免责。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很明显身份证被盗用上牌的登记车主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二、从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这种过错是民法上的过错,并非所有的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身份证被盗用上牌的登记车主对肇事车辆无法管理、控制、支配,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且在交通事故中也不曾获益。此外,登记车主不可能提前预防自己的身份证不被盗用,如果,一律要求登记车主承担责任,对登记车主不公平。且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助长驾驶人盗用他人身份证上牌的不良风气。
笔者提醒各位,如身份证丢失,应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挂失或者身份信息管理机关进行挂失,并保留相关的挂失资料,可作以后主张免责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