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能否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j9九游国际真人

驾驶证过期能否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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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巧灵  发布时间:2017-03-01 09:38:49 字号: | |
  案情

  2016年9月26日上午,张某在长沙驾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尾箱及玻璃等部件损坏,后张某花费修理费25 004元。2015年11月3日,张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车辆投保。保单上载有保险公司免责条款:驾驶人驾驶证有效期届满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为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3日。事故发生时,张某的驾驶证已过期9个多月,但未注销,事故发生后,张某到交警队换领了驾驶证。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张某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过期、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因车辆撞坏造成的损失28 004元。

  分歧

  对于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张某的请求应该不予以支持。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保单上载有保险公司免责条款:驾驶人驾驶证有效期届满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二、张某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是保险公司在与张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尽到明确告知及提示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张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有权就其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要求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张某所持驾驶证虽已过期,但在一年以内已换领新证,故可证明张某并未被取消驾驶资格,应确认其仍具备驾驶资格。另,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能证明其在张某投保时就免责条款作出具体解释说明并使原告充分了解各项免责情形的含义,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保险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因未尽到明确告知及提示义务,其保单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对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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