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理破产案件 服务保障供给侧改革
——近五年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通报
近年来,湖南法院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清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近五年来破产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1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728件(新收406件,旧存322件),审结525件,已结案件涉及企业资产总额124.32亿元,依法化解破产企业债务683.76亿元,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84.12万人。我省破产案件数量和破产宣告率近年来一直居全国法院前十位。
(一)破产案件收案数逐年增多。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全省法院破产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长。其中2011-2014年缓慢增长,年均增长率为15%左右;2015年增幅加快,同比增长35%;今年1-8月新收55件,同比增幅达92.7%。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增长,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债权确认纠纷、破产企业财产清收纠纷、职工权益纠纷、管理人责任纠纷、投资人出资责任纠纷等衍生诉讼也相应增加,2011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2132件,年均增长率达30%。随着“去库存,转结构,疏通市场退出机制,清理僵尸企业”政策的落实,全省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不在少数,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将是大势所趋,预计今后几年全省破产案件数量将进一步上升。
(二)破产重整案件比例不断增大。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民事案由规定》,破产案件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大类型。全省近五年受理的破产案件中,虽然破产清算案件数量仍然最多,但是破产重整案件在数量和比例上不断增多,从2011年的6件增长到2015年的32件,占比从5.06%增长到15.47%。一大批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改善管理、更新技术,从而恢复生机,实现盈利。另外,破产和解案件也从无到有,近五年来共受理破产和解案件8件,占比1.09%,法院通过破产和解程序使这些企业获得了债权人谅解,从而缓解了企业债务压力,赢得了生存空间。
(三)破产申请的主体以债权人为主。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及特定条件下的清算组三类。从近五年来新收的406件破产案件来看,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269件,占66.20%;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128件,占31.59%;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的9件,占2.21%。而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前和实施初期,更多的是债务人申请破产,其中很多是经过前期行政风险处置的国有企业。近年来债权人申请破产占比反超,反应出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保护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也与各地法院落实债权人申请破产较低证明责任规则有关。
(四)破产企业从以国有企业为主转向以民营企业为主。随着我省上一轮国企改革改制进入收尾阶段,国有企业破产案件逐步减少,破产企业开始从“国”字号向“民”字号转变。2011年新收破产案件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分别占68.17%、32.83%,但2016年两者比重变化为30.80%和69.20%,民营企业成为破产企业的主流。从破产企业行业性质来看,涉及钢铁、建筑、房地产、纺织、陶瓷、花炮制造、农产品加工、矿产等多个行业。2013年以来,因为房地产市场变化,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华联房产、岳房股份、龙畅房产等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房地产企业相继进入破产程序。
(五)破产企业涉及到民间借贷的比重较大。近年来的破产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绝大多数涉及到大量的民间借贷,这类企业比例高达78%。另外,还有28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董事、大股东还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如怀化中院受理的湖南明强汽贸集团破产清算案、宁乡县法院受理的神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等,法定代表人均因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这是与国有企业破产明显不同的新特点,很多民营企业采取民间高利贷这种“饮鸩止渴”的方式来缓解资金紧张、维系生机,最终不堪重负。这类案件涉及的债权人众多,债务金额巨大,维稳压力大。
(六)破产案件处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破产案件不仅要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裁判,也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职工安置等社会问题。不仅要审理有关破产案件,还要组织、督导召开债权人会议。不仅要裁判有关事项,还要督导有关利害关系人进行谈判。所以破产案件审理既是办案也是办事,既是开庭也是开会,既是裁判也是谈判,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大、事务多、周期长。
二、推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湖南法院高度重视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确立了服务大局、稳妥处理、救济权利、平等保护、破立结合的工作思路,出台了《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切实推动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
(一)发挥审判职能,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依法受理和有序退出的关系。从“审慎受理”向“依法受理”转变,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和立案登记制有关规定受理破产案件,不随意另设法外门槛。注重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精准识别,按照“分类评估,因企施策”的原则,对资金链断裂、经营管理不善,但是市场前景广阔,通过技术或管理革新可以盘活的企业,积极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促进企业债务重组,帮助企业获得重生;对技术水平低、发展前景差、资源消耗大的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使之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二是处理好支持合法豁免债务与防止非法逃废债务的关系。充分运用企业破产法合法豁免债务的制度,支持地方政府进行产业调整;同时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谨防不诚信债务人利用破产制度非法逃废债务,如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不明又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三是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坚持维护金融安全等国家全局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在资产重组和职工安置等各方面的实际困难,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注重“府院”协调,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省各级法院在破产审判中,高度重视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有效发挥政府在安置职工、维护稳定、引入战略投资人、政策帮扶等方面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稳定风险。全省各级法院均与当地国企改革办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制定,协调解决破产审判中遇到的问题。邵阳等地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面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配合管理人接管破产国有企业,做好维护职工队伍稳定、落实金融政策等工作。常德中院针对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专门成立维稳解困领导小组,并做好相关工作预案。益阳大通湖区区委专门听取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情况汇报,帮助解决企业重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确定盘活思路和手段。
(三)依法维护各方权益,注重保障民生。破产案件审理中企业职工、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冲突较大,做好各方的利益衡平尤为重要。一是注重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落实债权人会议制度,对于债权人较多的破产案件,由债权数额较大的债权人与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对于债权人在破产前达成的协议,在财产管理、变价方案、重整计划草案中尽可能吸纳。二是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就业、安置费发放、劳动保障办理、住房安排等工作,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实际困难。在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法院积极争取当地县委县政府支持,发放安置费用2400万元,安置企业职工500余人,并将困难职工生活区的自来水管网改造一并纳入安置范围,得到群众拥护。常德法院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建立了第三方垫付拖欠职工工资的机制,近三年来获得垫付资金3000多万元,湘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一批企业破产清算案因该机制而顺利推进。三是维护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审计、清理涉案企业的财产、账目,确保破产企业资产不流失。根据破产企业财产的实际状况制定不同的处置方案,最大限度地盘活、变现企业财产。娄底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25件,通过购买资产重新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有15家。探索建立合理的税收减免制度。怀化等地探索通过先收后返、合理减免等方式,降低破产企业的税负,五年来累计减免各类费税2亿多元。
(四)加强选任和管理,发挥破产管理人作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能否公正、高效开展,破产管理人起着重要作用。省法院制定了《湖南省指定管理人工作实施细则》,编制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并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不断改进管理人选任机制和评价机制,确立了随机与竞争方式相结合的选任模式。将管理人履职情况作为管理人继续选任和淘汰的依据,已先后四次更新了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目前,全省在册破产管理人达184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培训,指导管理人制定清算工作计划,落实重大事项报告、破产清算账户资金使用、破产费用事后审计等制度,组织破产管理人开展破产案件管理人平台使用培训。通过上述措施,破产管理人在知识结构、执业经验和工作能力上都有很大提升。
(五)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破产案件审理质量。一是建立和完善重要信息公开机制。做到破产宣告公开、裁决相关争议公开、中介机构选任公开、破产企业资料和清算费用公开、职工权益公开、破产财产变现公开等“六公开”。推广和深化破产案件信息平台的运用,着力解决破产重整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建立专业的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针对破产案件对法官专业素质要求较高的特点,各地法院探索将破产案件审判组织专业化,长沙中院正在积极筹备成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庭,怀化、衡阳等地法院成立了破产案件合议庭,其他法院也大多采取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审理破产案件,较好地统一了裁判尺度,确保了审理质量。三是加强审理破产案件的指导和培训。省法院下拨专项经费用于破产案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组织商事法官进行破产法专题培训。岳阳等地法院还开展了“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司法救济”法官沙龙活动。2016年,邵阳中院被评为“全市国企破产改革工作先进单位”,多名法官立功受奖。
虽然近年来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存在破产程序启动难、企业破产的外部配套制度不健全、审判力量不足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在引领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企业破产观念、加快协调完善企业破产外部配套制度、推动建立破产案件审判庭、做好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推广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等方面下功夫,为清理“僵尸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途径和有力的法律保障。